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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如何认定?

录入时间:2006-11-02

  问:有一个外商投资企业从2005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中方投资中有办公楼一幢,目前该企业正在建造用于生产的主厂房,在2005年度该公司将自用办公楼多余部分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05年度账面利润为20万元,全部为其他业务租费收入形成,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3万元,请问2005年度是不是可以作为生产营业未开始,按非生产型企业处理按33%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因此,对于该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租费收入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2005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33%或者15%(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确定,但是2005年可以不作为获利起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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