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我公司是否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录入时间:2006-11-08

  问:我是一家外商投资服装企业,有自己的品牌、设计开发部门、质量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及管理团队,但没有机器设备和直接生产工人,不自己生产产品,而是在经自己严格挑选并采购原材料后,委托其他单位按本公司品牌及设计、工艺、质量要求加工成产品(他们收取加工费)后入公司仓库,由公司负责包装后销售。对于这种情况,请问可否认定为生产型外资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财税字[94]0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税务实践,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是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专门或者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劳务咨询等企业,单纯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然后收回加工成品对外销售的业务应不属于生产性业务,该等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应认定为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1994-09-19)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之规定,是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首先应当以其营业执照涵盖之经营范围内是否具备生产性业务为依据。若无生产性业务的,则该外商投资企业均不能享受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若其经营范围内有生产性业务的,则以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是否超过50%为标准,超过50%,即可享受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反之,则不能享受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