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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9-27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9/27信息】 问:外籍人士被派到我国内子公司工作二年,现解除合同关系,解除合同补偿金是否只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两年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对国外期间的也应一并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9-10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1999-9-23)第二条"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之规定,对于境内人士,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前述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前述标准的部分,则按个人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月工资、薪金收入及适用的税率,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外籍人士是否适用前述两个文件规定,文件本身并未明确。
但是,我们认为,根据现行劳动法以及劳动执法实践,外籍人士在境内就业的,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如此,在前述文件没有排除适用外籍人士在境内就业之情形的情况下,对于外籍人士因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应当按照前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并且,参照《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外籍雇员个人应税所得额的通知》(国税油发[1990]012号1990-7-20)第三条"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在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的提前退职工资,可视为'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亦可知道,对于外籍人士因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除合同而取得经济补偿金,应给予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税收执法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些税务部门即认为,在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士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前述两个文件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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