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外企从事咨询服务缴税区分不同情况

录入时间:2005-12-26


  问:对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适用预提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还是根据该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来判断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答:《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中有如下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故外国企业在我国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在不属于预提所得税范围的前提下,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需要按照提供咨询服务的外国企业所在国与我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来判断其在我国境内提供咨询服务的场所是否构成了“常设机构”。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常设机构”还包括:“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为限。”如果美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的时间在12个月中连续并且累计都未超过6个月,则不构成常设机构,按协定来判断其所得应该在何方缴税。反之,如果超过了6个月,则构成了常设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的规定确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就对在我国从事咨询服务的境外会计公司、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以下统称境外咨询企业)税务、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各项业务(以下简称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咨询活动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包括代表机构以其总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实际业务由代表机构履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二)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三、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等合理的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就其划分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凡属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共同提供咨询业务,且其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客户的,划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在上述业务中,凡境外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境外咨询企业税款的缴纳方式。
  该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境外咨询企业的境内应税业务收入,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设有代表机构并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的,应并入该代表机构的收入计算纳税。凡该境外咨询企业在华未设有代表机构的,或虽设有代表机构但其代表机构未与其共同进行该项业务活动的,应作为该境外咨询企业未在华构成营业场所计算纳税,并统一由支付人扣缴税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