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现利润用于再投资不退税
录入时间:2005-11-28
近日,某中外合资服装公司会计小王向高新区国税局询问,他们公司外方投资者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决定从明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从分得的利润中拿出100万元直接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目前,公司的再投资计划已被相关部门批准。对这笔300万元的再投资,小王想知道是否可以在实际发生时申请退税。
他们公司的这笔投资不能享受退税待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能否给予退税,国家已有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89号)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从小王讲述的情况来看,公司外方投资者计划再投资使用的是以后年度的利润,这些利润目前并未实现,因此按规定这笔再投资在实际发生时不能申请退税。 (a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