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11-15
问:我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一家美国独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我公司依据《外资企业会计制度》计提了287900元的存货跌价准备,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2002年,稽查人员到我公司查账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认定我公司偷税。我们认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费用,而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企业应该提取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多种准备,这些准备是否也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关于企业计提各种准备金(包括预提各种费用)问题,我国税法历来都采取谨慎处理的原则,具体文件规定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是关于准备金扣除的基本原则规定,各种准备金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如果记入本期费用扣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从税法理论上讲,这些准备金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2、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规定,“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业,可以按年未放款余额(不含银行间拆借)计提坏账准备。其他行业均应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指资金融通信用票据,不包括见票付款的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该文件规定坏账准备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一个特例。这是由于信贷、租赁业从事的贷款业务比较容易发生坏账,每年发生坏账的业务数量很多,税务机关很难做到一一审核其坏账的真实性。而且从实际情况看,每年发生坏账的比例也比较稳定,因此采取计提坏账准备的办法可以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也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但对其他行业计提坏账准备,税务机关采取谨慎态度,需要个案审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取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个文件再次重申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计提各种准备金的谨慎态度。只允许企业计提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费用,贯彻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国税发[2002]31号)文件规定,“除以前文件规定可以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企业不得预提各种准备金。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计提的各种准备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由企业获得的利润来补偿,国家不应该对这种经营见险负责,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很多企业不是从会计谨慎性原则出发来计提这些准备,而是利用这些准备来逃避国家税收,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这些准备也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外资企业来说,目前除坏账准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外,其他例如存货跌价准备等各种减值准备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