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2/2005信息】 问:外商独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是否
同实物捐赠一样处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
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
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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