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4信息】 问:我公司系生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
100%外销。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可计提不超过3%
的坏帐准备。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又列明“从事信贷、
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未列明生产性企业的标准。请
问:我公司计提坏帐准备的标准为多少?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有关计提坏帐准备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处理问
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如确需计提坏帐准备,可由
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
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你公司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计
提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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