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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答(2)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合并成为股份制 企业,其资产重估变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变动 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合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能否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答: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 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1)原外商投资企业已按规定对其资产重估进行了税务处理;   (2)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未到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税优 惠的经营期限的,已按税法规定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不得重新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 惠。但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可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开始或者尚未期满 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至期满。   问: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购买企业股票,能否 享受再投资退税?   答: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国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 股(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的股票的,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应如何征税?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获取的所得应 合并在该企业的当年度经营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收入一(财产现存价值十转让费用)   财产现存价值=该项财产原价一已计提折旧或已摊销额   转让费用包括为转让该项财产而发生的手续费、搬运费、拆迁清理费以及其他与 转让财产有关的费用。   问:外国企业受聘于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所取得管理 费应如何计算征税?   答: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属 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因此,对其取得的管理费收入除应征收营业税外,还 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士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帐册、凭证等,可 采用核定利润率方式征收。利润率由提供服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根据当地同行业利润率水平在20-40%之间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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