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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 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因管理不善于成立后 的第7年停产。为了便于回收债权,该公司仍保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月向 税务机关填写申报表,但税额为零。对于该公司目前的状况,是否可视为持续经营? 该公司是否需要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 九条的规定,已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没 有达到10年就提前解散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外,应当补缴 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的期间,即从登记注册开始到注销登记为止。   该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停产,虽没有进入清算程序,但公司实际已停止生产经营。 该公司从生产到停止经营,经营期限仅7年,根据上述规定,应补缴已享受的减免 税。如果该公司计划继续经营,公司各项资产、人员等仍处于待命状态,且在规定的 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税务事项,可暂不做补税处理。但企业停产的时间, 在计算确定企业经营期限时,必须从中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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