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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马上要来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如何办理先学起来!

录入时间:2019-01-08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对于20184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小编对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进行了汇总整理,用问答的形式来告诉大家优惠事项该如何办理。

  一、取消报送备案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应采取怎样的办理方式?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也就是说,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三、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资料报送要求后,是否意味着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准备任何资料了?

  答:理解有误。企业自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需要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明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此外,如果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税务机关会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的规定,将相关资料转交发改委和工信委等部门进行审核,以判定企业是否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条件。

  四、企业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五、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该如何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答: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如:企业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要分别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需要按要求按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六、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谁负责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答: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如: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当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规定条件而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并同时将其留存备查资料的清单提供总机构汇总。

  七、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谁负责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答: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八、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如:企业享受《目录》第1项优惠事项,并在2019430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30同步将第1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完成汇算清缴后,除需要将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外,还需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如: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享受《目录》第63项优惠事项,该分支机构在2019430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30同步将第63项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将备查资料清单报送总机构汇总。

  九、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留期限是多少年?

  答: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中,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一)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

  十一、在税务机关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企业有哪些配合义务?

  答: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其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目录》第3031项、第4553项、第5657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9430完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30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95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十二、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后自己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或者在税务机关对所得税优惠事项开展的后续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对应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在税务机关对所得税优惠事项开展的后续管理过程中,企业如果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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