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8-10-11
对于支付给员工的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津贴,是否必须凭发票报销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必须有发票才可以作为该员工取得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直有网友在询问这个问题,有时还产生争议。
对于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凭发票报账和扣除呢?我们还是来看看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吧。
如,财行〔2013〕531号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费用)是规定“凭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对于住宿费是规定“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而对于市内交通费则是规定“按规定标准报销”,规定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对于伙食补助费,明确为是“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如果至此还看不懂“包干使用”的意思,那么再接着看财政部办公厅在后来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是如何解答的: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再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是不是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住宿费发票既是报销住宿费的凭据,也是报销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证明。也就是有了住宿费发票就可证明出差天数并据此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未要求须凭发票或其他票据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至此,还纠结员工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是否需要凭发票报销这一问题吗?
上一篇:补开发票后如何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