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7-08-23
X公司从事某品牌汽车销售与维修业务,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2013年7月,承租方X公司与出租方Y(X公司的母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
2016年7月,X公司收到Y公司开具的2014年至2015年房租发票618万元并全额支付,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Y公司 318
销售费用 300
贷:银行存款 618
X公司认为,2015年度已纳税调增的房租支出318万元,2016年已取到发票,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2016年实际支付的2014年房租300万元,直接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需纳税调整。假设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应纳税额90万元,已预缴税款72万元,应补缴税款18万元。
上述税务处理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审计人员认为,X公司纳税调整2015年房租支出符合税法规定,2016年支付2014年房租支出税务处理不恰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依据上述规定,X公司2014年实际发生的房租支出300万元,未能在2014年税前扣除,造成当年多缴税款75万元(300×25%),但不能将2014年房租支出直接在2016年税前扣除。
正确的税务处理:
第一种方法是申请退税。X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该事项发生的原因并得到确认后,调整201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400-300),应纳税额25万元,多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第二种方法是抵减2016年应纳税额。2016年度所得额660万元(360+300),应缴税额165万元,已缴税款147万元(72+75),应补缴税款18万元。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相关项目填法。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65万元,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72万元,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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