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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本年度补缴之前年度养老保险金汇算清缴时是否需做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15-07-02

  问:企业在本年度补缴之前年度养老保险金,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对于企业之前年度发生的养老保险金支出应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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