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3-1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其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简单地讲,就是对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会计核算相对不健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很难有一个客观、统一的标准,因此,新成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能面临在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例,某玩具生产企业近日成立,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税务机关决定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5%.该企业日常经营中没有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并假定企业会计利润和税法利润一致,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在发展初期大胆创新,产品市场差异化显著,在局部市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销售利润率高达30%,总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由于企业销售利润率高于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故企业应选择核定征收方式,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15%×25%=11.25(万元);若企业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30%×25%=22.5(万元),比核定征收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多出的纳税额,实际上是其实际销售利润率比核定销售利润率(应税所得率)高出1倍所致。
该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后续资金匮乏,产品缺乏后续创新能力且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纷纷跟进争夺市场,企业销售利润率大幅下降到5%,此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查账征收,以合理降低税负。如果继续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假定企业总销售收入为300万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300×15%×25%=11.25(万元);如果企业转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为300×5%×25%=3.75(万元),将比继续采用核定征收减少纳税额11.25-3.75=7.5(万元)。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中,还有这一规定,即核定征收企业可以申请转为查账征收,而查账征收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为核定征收,根据这条规定,一开始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在后续的经营中进行税收方面的策略调整。而如果一开始就采取查账征收,企业今后将没有这方面的调整空间,需要引起小微企业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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