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1-23
按照现行会计核算规定,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设置“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用以反映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情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当年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日常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包括招待客人的餐饮费、住宿费、接送交通费、香烟、水果、茶叶等,而随同招待的一些附加费用,如赠送客户的礼品费、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的旅游费用等。一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在为其内部职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一些外部客人,相关费用一同计入职工福利费。还有一些汇总缴纳所得税的集团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列支集团公司总部的业务招待费,少列支或不列支所属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
由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有限制,因此有些企业采用上述办法,将本应在招待费中核算的项目转移到其他科目,避免因业务招待费超标而被调整。检查人员在检查业务招待费时,应仔细检查该科目的核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