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1-23
问: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确认为企业的收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外,一律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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