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征管的重要影响之一就是树立了法人所得税制。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于纳税人的认定新法由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独立核算”,改为在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法人”标准。
所谓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中国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相对于现行的独立核算的条件,“企业法人资格”的认定标准比“独立核算”要严格,一般可以这样认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一定实行“独立核算”,但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两税合并”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原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于暂时还无法立即取得法人资格而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情况,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将会越来越多。这表明,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不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定或者特殊的行业性规定,而可以自动获得汇总纳税的资格。
从理论层面而言,新税法的关于法人所得税制的规定对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规避税法的规定偷逃所得税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企业来说,规范财务核算,对于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国内国际竞争力也将起着很强的促进作用。但是,从该制度施行一年多的情况看,理论和实践产生了背离。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愿意去执行汇总纳税的制度。为什么这个从理论看很完美的制度在实践中确不尽如人意呢?笔者认为,存在的原因有二:一是汇总纳税机制导致所得税税款跨地区之间的转移,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不可避免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汇总纳税机制导致纳税人纳税成本增加,纳税人产生的不遵从情绪使该制度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本文主要探讨第二个原因。
汇总纳税机制是征收管理层面的问题。毋庸质疑,税收征管对于实现税收的财政功能及其社会经济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税收征管的规范化、高效化,使税收更能体现政策意图。但是,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并不能只是征税主体的一厢情愿。税收征管过程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直接形成税收法律关系的过程。纳税主体作为被管理者,与税收征管的规范、效率,有密切的联系。税收征管的措施只能依据纳税主体的行为状况作出。所谓的强化税收征管,不仅仅是为了改变征税主体征管力度不足的状况, 如果从根源上说,更是对纳税主体税法遵从程度不高所采取的措施。纳税主体的天性及其对税法的遵从程度纳税主体作为市场主体有着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天性。因而,纳税主体具有使税收支出最小的动机。只要有适宜的环境和可能的条件,纳税主体就会采取特定的方式使税收支出最小化成为事实。而纳税主体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往往取决于它们采用怎样的方式使税收支出最小化。
一般地说来,纳税主体没有办法进行税收筹划,合法地节税和避税或者获取税收特权,即获取税收豁免和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就会采取偷逃或拖欠税款甚至抗拒纳税的方式不履行纳税义务。汇总纳税机制强制居民纳税人在国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践中,很多法人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并不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方式,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控制是通过对其工作业绩的考核来实现的,总机构并不在意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方式和水平。在汇总纳税机制下,总机构为了满足税法规定的要求,不得不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之日起15日内汇总所有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并统一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这一行为,使总机构的核算难度和纳税成本陡然增加。这必然影响其税法遵从度。
纳税主体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与税收征管的关系纳税主体的天性决定其努力使税收支出最小化。所谓的税收支出最小化,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缴纳的税款最少,而是指纳税主体因履行纳税义务所花费的支出最少。对于纳税主体来说,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花费的支出主要包括:缴纳的税款;奉纳费用;奉纳中的财务风险和机会成本。汇总纳税机制对于奉纳费用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汇总纳税机制使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履行过程由于需要汇总财务报表而面临财务风险;其对奉纳中的财务风险的权衡、纳税方案的选择,使纳税义务的履行过程中产生机会成本。奉纳中各种财务风险和机会成本的大小,对纳税主体遵从税法的程度产生着最直接的影响。总机构会趋向于选择纳税成本相对较小的纳税方案。
税收制度的缺欠有待于税收征管的信息反馈体系去弥补和完善。不公平而过高的税负水平和奉纳费用使纳税主体趋向于不遵从税法。公平而适当的税负水平和较低的奉纳费用使纳税主体趋向于遵从税法,特别是纳税主体具有良好的税收观念时,其遵从税法的程度还会得到加强。纳税主体奉纳中的财务风险因引致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因税收制度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税收征管的不确定性引致的财务风险使纳税主体趋向于不遵从税法;对税法的不了解或不遵从引致的财务风险使纳税主体趋向于遵从税法。
因此,如何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强化征管,是贯彻汇总纳税机制中极其重要的课题。
一是要强化征管的目标。所谓强化征管,其实就是税务机关在认识到未能准确和充分发挥其征管职能时,采取措施以图改变不良局面的行动。强化征管的目标在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纳税主体遵从税法的程度,实现税收的财政及其社会经济功能。
二是强化征管的措施。税收征管过程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发生直接联系的过程,强化征管不仅要考虑征税主体的需要,而且要顾及纳税主体的状况。减少纳税主体可能面临的税收征管不确定所造成的财务风险,便于纳税主体综合筹划经营活动;依法处罚,使纳税主体真正面临不遵从税法所形成的财务风险,促使纳税主体学习并掌握税收及相关法律。此外,要建立税源监控体系,特别是要依据纳税主体逃脱纳税义务的现实可能性来加强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模式的选择要考虑我国国情,顾及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和城乡不同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征管手段,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奉纳费用。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建立税法咨询体系,使纳税主体易于获取税法知识。这些都是保证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其征管职能、提高纳税主体遵从税法程度所必不可少的措施。只要深入地研究税收征管活动的内在机理、税收主体的行为机制,就能寻求到切实的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和纳税主体遵从税法的程度,确保汇总纳税机制的真正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