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2-17
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至今已执行一年有余,但笔者发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基层税务干部和有关纳税人对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问题认识较为局限,不能全面把握,工作中也较为盲目,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鉴于此,笔者对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问题谈以下两点认识。
一、 税收政策分析
文件共有四条,实际上提出了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两个重要条件:一个条件是企业从事的项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另一个条件是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仅掌握这两个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掌握一些其他条件才行。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国际通行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所以企业纳税人必须要具备法人资格。那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也必须要具备法人资格,这实际上是一个隐含条件。
另外,在税收实务操作当中还存在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在一段时期内一直困扰着基层的税务干部。这里做一个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直到2009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的第一条对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这就意味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其征收方式不应是核定征收,而应是查账征收。
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必须满足的五个条件
通过上面简要的税收政策分析,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具体可通过以下五条标准来进行判别和把握,如纳税人能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就应当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我们首先要解决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对象问题。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时,其登记注册类型存在各种情况,有的纳税人可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因为《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企业纳税人必须要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这些纳税人就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所征收管理的对象,也就更谈不上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否为查账征收。根据前面的税收政策分析,我们知道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是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享受。可以看出,国家实际上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财务核算上是有要求的,对纳税人而言就是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果,对税务机关而言就是要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有一个认可,即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要能被认定为查账征收。
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待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再转为查账征收。
(三)企业是否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上面阐述的第二个条件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的一个总体要求,到了具体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问题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要求企业要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同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即企业综合利用有关资源生产有关产品取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这一条件是核心,如果这一条件不能满足,其他条件都具备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反之,如这一条件具备,其他条件暂不具备,企业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来逐步实现其他条件,最终达到符合所有条件。
企业只有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产品,同时符合行业的生产标准,才有可能享受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是否办理有关税收减免的登记备案手续。纳税人如前面四个条件都满足了,最后还需满足一个手续上的条件,那就是登记备案。因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优惠,所以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优惠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从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未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税。
税务实务操作中,纳税人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备案资料,提请备案。纳税人申请备案时,应一次性提供如下具体资料: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主管税务机关才对其登记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进行资料受理、企业情况核查,登记备案完成后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
总之,纳税人要享受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税务人员应加强学习,全面掌握上述五条标准来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务管理,而纳税人应一一对照这五个条件,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条件来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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