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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费不超收入30%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2-12-11

【中华财税网2012-12-11信息】近日,纳税人提出,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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