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9-26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因此,你公司经营期限未满十年注销,应按规定补缴已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该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需加收滞纳金,强调主观故意性,而定期减免税是国家给予特定纳税人的优惠政策,纳税人不属于主观故意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因此,对已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注销,只需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需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