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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同类固定资产是否应逐项进行备案?

录入时间:2012-09-26

  问:我公司购进了一台生产用固定资产,由于常年处于强震动,已按《》()的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且经税务机关审查符合备案相关要求,已同意加速折旧。现我公司又购进了同类设备,请问是否需要再次到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答:《》()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第五条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企业购进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已到税务机关备案,又购进了同类设备,还是需要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此次备案不属于重复申请,企业又购进的同类设备,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根据新设备的名称、购买时间等详细情况进行新的调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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