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9-12
一家生产染料的化工企业,2011年11月外购一批材料。合同约定,该公司收到材料后先付货款的70%,余款在全部材料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清并开具发票。当时正值年底,该公司资金紧张,只付了50%货款,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在2011年度发生的220万元外购材料成本费用虽然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只要这部分支出发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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