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8-31
A公司新建一条生产线,在试运行期间生产出产品2吨,该产品成本200000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240000元。试营业期间还没有正式生产,这部分试运行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也应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以,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此,该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时,应确认收入240000元、成本200000元,即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240000-200000)。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少40000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用来抵扣该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000×25%=10000(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计提折旧时,则相应调减应税所得额,同时转回以前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