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重组需要明确的税收问题之资产收购中承担的债务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录入时间:2012-05-24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4号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下发以来,对企业重组提供了企业所得税政策平台,对促进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起到了良好作用,59号文件已经成为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经典文件,然而由于企业重组形式多样,业务非常复杂,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空间,笔者试对其中的十八个问题进行探析。

  案例1M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亿元,负债5000万元,资产公允价值为2亿元,净资产公允价值1.5亿元。2011年,A公司对M公司做资产收购,增资扩股30%的股份,以换取M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收购后,M公司只有一项资产即:持有M公司30%的股份。

  问题:A公司支付的股权支付额为100%,还是75%

  第一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A公司收购M公司价值2亿元的资产,以价值1.5亿元的股权和承担M公司0.5亿元的负债来支付。根据59号文件第2条关于股权支付额的规定,承担负债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A公司支付对价中75%为股权支付额,25%为非股权支付额。该项重组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种观点:在资产收购中,A公司实际收购的是M公司全部净资产,而M公司5000万元负债属于被收购净资产的一部分,不属于非股权支付额。因此A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10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两种观点最大的区别在于:第一种观点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资产,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资产收购的标的为净资产。

  分析: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59号文件所蕴含的税法原理,其实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这三种资产重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以对方净资产作为标的物,从而达到资本扩张的目的。只不过资产收购是同被收购企业管理层打交道,资产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不过其资产和负债全部转移到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失去了实际生产经营的能力,只剩下股权资产;而股权收购则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股权收购后,被收购企业依然存在,只是控股企业发生了变化;吸收合并是同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打交道,吸收合并后,标的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全部转移到存续企业, 被合并企业解散。这三种方式本质上都是在收购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只是方式不同而已,而收购标的物构成中的负债不能看做是非股权支付额,甚至都不能看做是支付额的一部分。

  那么什么是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呢?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M公司,A公司支付给M公司的股东增资扩股的20%股权,价值1亿元,同时承诺为M公司的股东承担0.5亿元的债务。此时,A公司为M公司股东承担债务即是承担债务方式的非股权支付额。即:承担债务方式作为非股权支付额,不能属于收购净资产的一部分,而是另外承担的债务。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资产收购中,收购净资产中构成部分的负债不能作为非股权支付额。但是,由于59号文件并未对此清晰表述,在实践中引起了两种观点的碰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进一步对该政策进行明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