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5-31
案例:
问题:由于2011年1—6月,M公司在注销前要做一次汇算清缴,在税收上看做一个年度。而2011年7—12月,由存续企业统一汇算清缴,当年汇缴时弥补被合并企业M公司亏损是否看做一个弥补亏损年度?弥补当年的亏损是否有金额限制?
第一种观点认为,存续企业A公司在汇算清缴时,也看做一个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弥补年度,同时应对当年被合并企业弥补亏损限额限制,但无需按照合并后当年月份来计算亏损限额。
当年可弥补亏损限额=1亿元×4.3% =430(万元)
弥补亏损年度为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存续企业A公司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直接弥补当年亏损,不看做亏损弥补年度,但是应对当年被合并企业弥补亏损限额加以限制,并按月份计算限额。
当年可弥补亏损限额=1亿元×4.3%×(6÷12)=215(万元)
弥补亏损年度为2011年(当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59号文件之所以规定被合并企业亏损弥补限额为截止当年年末国家最长发行的国债利率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乘积,是因为要保证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应当由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的盈利来弥补,而被合并企业资产产生的盈利用代表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国债利率来测算。
明白了以上道理,该问题就不难解决了。第一,被合并企业资产在2011年对存续企业产生的盈利,只有半年的贡献,因此弥补亏损限额应该按照半年计算,即215万元;第二,任何企业弥补亏损其实都是6年,即当年度和以后5年,因此吸收合并不能剥夺企业当年下半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权利,因此2011年汇缴不能算作5年弥补亏损的一个年度,即2016年仍然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年度(假定2016年仍然有符合条件的亏损)。
以上分析体现的法理是明确的,但是由于59号文件未对此细节进行明确,导致实践当中执行不一,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政策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