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3-31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
我行作为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委托代征代收单位,经与当地税务局沟通,已按照财税[2011]105号文件执行。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存在异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划型标准进行分类,现各项统计口径已将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划入小型微型企业。但是,我行在执行免征时,仅对企业单位进行了免征,不知道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可否划入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免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详细列举了各行各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凡是银行向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可以免征印花税,而不是以“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作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