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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如何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1-09-08

【中华财税网2011-09-08信息】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度会计利润额200万元,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100万元。请问,这笔捐赠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规定,到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等四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上述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在可以全额扣除的四项捐赠之列,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只允许扣除24万元(200×1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万元(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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