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非居民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如何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11-09-08

【中华财税网2011-09-08信息】  问: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