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录入时间:2011-08-08

【中华财税网2011-08-08信息】        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