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12-20
【中华财税网2010-12-20信息】 今年7月,我公司与一家五金加工企业达成一笔冲床销售协议。该五金加工企业在收到冲床后,于2010年9月支付货款。可是由于铸造企业的原因,我公司至今也没有取得所购材料的发票。后来对方说,最早也要等到2011年1月才能取得发票。请问,对于这批冲床所发生的购进材料的成本,我公司是否可以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虽然你公司在2011年1月才取得2010年7月所销售冲床的成本材料发票,但是冲床生产成本的发生与销售收入的确定,均发生在2010年度。你公司取得成本材料发票行为只是对所发生成本的一种证明,它并不妨碍企业成本的发生。因此,你公司在汇算清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2010年7月所售冲床购进材料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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