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12-20
【中华财税网2010-12-20信息】 问:为方便员工子弟就读和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我公司开办了一所职工子弟小学和一所职工业务培训学校。请问,企业举办学校发生的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上述规定是企业发生支出税前扣除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举办学校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学校教育,发生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则可扣除。所以,上述公司开办的职工子弟学校发生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能在税前列支。而职工业务培训学校发生的支出,则可作为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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