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11-10
【中华财税网2010-11-10信息】 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包括不动产的修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应包括不动产的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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