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10-13
【中华财税网2010-10-13信息】 问:作为国际运动赛事的合作伙伴,给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的现金赞助,企业可否视为按照广告性赞助支出,根据广告费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处理。企业的赞助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理。赞助与广告有本质区别,应该加以区别。
因此,赞助支出不得按照广告费比例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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