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8-09
【中华财税网2010-08-09信息】 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请问,北京市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哪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认定?
答:根据《北京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所报送的申请材料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所示的提出申请单位的登记管理层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需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并及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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