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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征税收入购买设备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10-07-19

【中华财税网2010-07-19信息】  问:我公司专门经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不久,我公司取得一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计入应税收入的财政性拨款。我公司用这一部分款项购买了一套专用设备。请问,以不征税收入购买的专用设备,其费用和每年所计提的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使用财政拨款购买专用设备所花费的资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此套专用设备每年所计提的折旧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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