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7-13
【中华财税网2010-07-13信息】 问:企业股东借钱给企业后,决定不用企业归还而转作资本公积。请问,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借钱给企业后,决定不用企业归还而转作资本公积,应作为接受捐赠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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