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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高新”资格如何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0-06-29

【中华财税网2010-06-29信息】  问:我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2008年被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2009年又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当年首次实现盈利。请问,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你公司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于2009年首次实现盈利,因此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9年和2010年免征,2011年至201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起则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当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中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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