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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搬迁收入购置的固资再投资的处理

录入时间:2010-06-24

【中华财税网2010-06-24信息】  问:企业用政府政策性搬迁收入购入固定资产后使用一段时间(5年内)或未使用,将该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成立全资子公司),是否还能比照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是否在什么年限后可以处置(如投资,出售等)上述固定资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形进行后续管理,现行法规并没有规定可以处置的最低年限。但对所述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不再是国税函[2009]118号中“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当然也不能再按规定进行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而应该按企业正常处置资产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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