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5-31
【中华财税网2010-05-31信息】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审批减少了投资资本,投资方因此抽回了部分资本金。请问,投资方抽回的资本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减少的投资资本,投资方相应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上述应纳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相应抵减该项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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