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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所指的应税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录入时间:2010-04-01

【中华财税网2010-04-01信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但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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