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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0-03-16
【中华财税网2010-03-16信息】 答: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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