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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录入时间:2010-03-09

【中华财税网2010-03-09信息】  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是一家年销售额不到200万元的非居民企业,我们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另外,纳税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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