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2-05
【中华财税网2010-02-05信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请问:在签订不含税合同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是否为非居民的含税所得金额?如果扣缴义务人在会计核算上将非居民不含税所得列入成本,而将自己负担的预提所得税列入其他项费用,其在税前列支的是否也应是非居民含税所得金额?
答: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所得为依据,企业会计核算时应以非居民企业出具的合法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为准。
·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答:如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请问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的地税还是国税缴纳呢?
答: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请问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
答:应该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中提到,特许使用费所得需要交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特许使用费是如何定义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海关总署的第148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定义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软件产品属于该范畴。
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税率是10%,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际管理中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条第二款规定,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际当中应把握以下原则:1.国际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2.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具体请参见财税[2009]6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