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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给政府提供服务的收入不免税

录入时间:2010-01-25

【中华财税网2010-01-25信息】  问:某球类协会(属非营利性组织)2009年12月为当地政府承办了一场球类比赛活动,并收取承办费用2.5万元。请问,这笔收入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球类协会为政府提供承办赛事活动而收取的服务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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