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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用于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怎么处理

录入时间:2009-12-09

【中华财税网2009-12-9信息】  问:我企业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现在又发生了一项借款用于偿还以前度借款,发生的利息怎么处理,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吗?

  答:企便函函[2009]33号文件(五)规定: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提示:以前年度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资本化,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而发生借款利息也应资本化,不可以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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