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9-11-25
【中华财税网2009-11-25信息】 问:我单位以前年度为功效挂钩企业,截止到目前为止,应付工资有贷方余额,请问一下,关于这方面税务上有什么规定?如果不支付出去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另外我单位为福利企业,如果在本年度将这部分余额用于支付残疾人工资,请问到年终汇算时,是否允许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请一并提供文件依据,谢谢!
答:经与纳税人沟通,该单位的工挂结余为1997年以前结余,当时已在税前扣除。根据税法规定,你单位该部分结余暂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可以使用该部分结余支付员工工资,但不允许在实际支付当期重复税前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与工资资金来源无直接关系,如你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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