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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单可以作为付款凭证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9-11-16

【中华财税网2009-11-16信息】  问:我公司经常有出差人员购电子航空客票,以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请问,这种航空运单可否视同发票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骍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根据上述规定,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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