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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9-11-09

【中华财税网2009-11-9信息】  问:某公司自建一条食品生产线,累计发生支出300万元,在试运行期间发生成本7万元,产品销售后取得价款12.87万元。请问,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及成本费用支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上述公司自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发生的费用,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运行期间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上述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12.87÷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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