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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外交馆舍收入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9-11-03

【中华财税网2009-11-3信息】  问:我们近期对部分年久不用的外交馆舍进行清理出售,请问,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49号)规定,鉴于外交馆舍属于政府资产,外交人员服务局是代表政府对外交馆舍行使经营管理权,财政部曾以《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将出售馆舍款留作更改资金的复函》〔(92)财外字第805号〕明确规定,外交人员服务局根据政府间协议出售馆舍收入可视同国家财政拨款,全部留用,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局取得的上述收入,也视同国家财政拨款,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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